協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同業間之互助合作、研究發展、推廣社會教育和砥礪同業、嚴守教育者崗位、自勉自律、培育補習教育專業人才辦理師資認證、履約保證、人才培訓、文教交流、維護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推動各項公益活動、發展補習教育事業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使社會各種補習教育納入正規,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計畫需要,辦理人才培訓,厚植人力資源。
二、尊重智慧財產權,加強補習教育教材教法之研究發展、編印、出版最新實用教材,推廣社會教育。
三、促進同業間之互助合作共策、共勵、發展業務,以完成補習教育之共同任務。
四、舉辦培育補習教育專業人才之研習會,辦理師資認證、人才培訓,並協助會員與國內外教育相關人士交換經營、管理之交流。
五、發掘、表揚對補習教育有卓越貢獻之人士或機構。
六、社會公益:辦理各項急難救助,參與各社會團體公益活動。
七、協助政府辦理各項訓練及活動。
八、管理及運用會員提繳之補習教育履約保證金。
九、其他依照宗旨應辦理之事項。

第 七 條
團體會員:凡經臺中市政府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補習班得以設立人或班主任名義,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益。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利用本會集會時行使個人商業行為(銷售、販賣各項商品),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滯繳會費經催告二個月後仍未補繳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加入本會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義務。
前項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二、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選派副理事長三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二 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三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四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廿五 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 廿六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七 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顧問數人,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廿七 條之一
本會卸任理監事得由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監事,其聘期為二年一屆。

第 廿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卅一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二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卅二 條之一
前條理事、監事會議如以視訊方式為之,其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以視訊會議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者,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保存。

第 卅三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卅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團體會員: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二)履約保證金: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三)常年會費:新台幣仟元。已入會會員應於年度12月底前繳清次年度會費。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卅五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六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卅七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卅八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九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